为加强学校网络信息管理,充分发挥校园网的作用,促进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有据可依、有据可查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校园网络信息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成立校园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各单位、各部门成立相应的校园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小组,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本部门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人,并配备网络安全员,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校园网管理部门为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整个主干网络、校园网主站和部分应用系统的维护。
第三条,校园网主站通知公告栏目的信息发布由网络信息中心专人负责,学术动态栏目信息发布由科技处、社科处专人负责,各单位发布相关信息,应提供电子文本,纸质文本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并由栏目负责单位存档。其余栏目包括师大新闻、教学科研、视觉师大、专题网站等栏目的信息发布由宣传部专人负责,各单位发布相关信息,应提供电子文本,纸质文本经所在单位领导、宣传部领导审批,并由宣传部存档。
第四条,需建立校园网二级网站的单位,经校长办公室批准,报网络信息中心备案。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分配二级域名及管理员账号。二级网站的信息管理与信息安全,由所在单位的专人负责。
第五条,二级单位在本单位网站发布信息须经过该单位领导审批,由本单位网络联络员上网发布,并存档纸质文本。
第六条,宣传部对二级网站内容进行定期检查,一旦发现问题,网络信息中心有权先行采取措施,并要求其予以整改。
第七条,学校原则上不批准校内教学、科研、管理部门在校园网以外设立网站。
第八条,学校原则上不允许校内网站提供个人主页空间服务,若因工作需要必须设立的,该网站管理部门须与个人签订信息安全协议,由网站管理人员为其上网发布,不允许个人自主上传。个人主页信息安全由该网站管理部门负责,网站管理人员须对其专业内容进行定期检查。个人主页空间的租用对象仅限校内师生。
第九条,开设BBS、聊天室服务和开设留言版功能的校内网站须建立上网用户日志留存制度,每天定时检查留言内容,及时处理不良信息。
第十条,各单位、各部门在网络信息工作中须严格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安全保密管理义务,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
(二)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言论;
(三)泄漏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五)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六)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第十一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和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对各单位网站信息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和评比。
第十二条,每年年初学校召开网络信息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度信息工作,表彰上年度网站信息工作优秀单位、优秀负责人、优秀信息员和优秀信息,研究本年度信息工作。
第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学校不定期召开网站信息工作进行交流和研讨会。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师范大学
201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