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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电子邮件管理条例

时间:2018-05-02

第一条:山西师范大学电子邮件系统专为我校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具有统一的信箱域名(@sxnu.edu.cn、@dns.sxnu.edu.cn、@stu.sxnu.edu.cn)。为有效管理电子邮件的使用,保证电子邮件服务器正常运行,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用户的电子邮件账号由网络中心统一办理和管理。

第三条:我校教职工和学生申请和使用电子邮件服务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同意保障和维护我校全体成员的利益;

(二)提供准确的个人资料,如个人资料有任何变动,必须及时更新;

(三)用户对所申请的账号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

(四)用户对自己账户中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部责任;

(五)用户单独承担传输内容的责任;

(六)同意负责支付由用户使用超出服务范围引起的律师费用,违反服务条款的损害补偿费用,其他人使用用户电脑、账号和其它知识产权的追索费。若用户行为不符合以上提到的服务条款,网络中心将立即停用用户账号,并报学校相应职能部门,按照学校相应规章制度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将移交执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条:电子邮件账号的命名,应当注意避免引起误解,不要使用不符合自己身份、可能伤害或影响他人利益的名称。

第五条:电子邮件账号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使用,禁止将电子邮件账号转借给他人使用。

第六条:禁止利用本电子邮件系统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及时将有用的信件保存到自己的计算机上,将过时的信件从服务器端删除,以免占用系统资源。

第八条:注意防范计算机病毒,避免邮件病毒干扰或搅乱校园网的网络服务和网络应用。网络中心发现用户计算机不断地大量发送病毒邮件,影响网络正常运行,会采取措施暂停该计算机的联网功能,提醒用户删除病毒。

第九条:学校保留判定用户的行为是否符合“山西师范大学电子邮件系统管理条例”的权利。

第十条:学生离校半年后,电子邮件账号将被自动关闭。

第十一条:学校在必要时可对山西师范大学电子邮件服务条款进行修改,服务条款发生任何变动,网络中心将通过网站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传达给用户。用户如果同意所改动的内容,可继续使用本系统。如果不接受,用户可申请中止此服务。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网络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网络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版权所有:山西师范大学网络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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